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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当事人辩护,但我还是想跟你说一下。”

  “嗯?”谢锦程略微挑起眉头,十分不解,“理由。”

  “我啊,”时陌笑嘻嘻地抬起头,面对阳光的笑容充满了悲伤,“想看看自己穷尽一切力量,能为当事人做到什么。”

  他从来没有过这么认真,这么费心地去做一个案件,哪怕只是一个很简单的申请再审案,下周的询问上,他真的穷尽了一切方式为梁莹辩解,针对谢锦程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如下掷地有声的答辩:“第一,我方与男方是前任男女朋友关系,在两人交往期间,因我方喜欢打麻将,我方持有的钱款不足以偿付输的欠款,故男方分三次给我方账户汇入款项,一是用以我方偿还债务,二是用于日常开销。在我方提交的转款凭证上可以看到,三笔借款数额分别为20万、30万、50万,数额均不等同,转款时间分别在2013年8月、2014年1月和2014年6月,每一笔转款时间都相隔不远,如果如对方所说,这三笔款是给我方做生意,那么为什么时间间隔不远?我方经营的是杂货铺,进价成本低廉,第一笔20万的款项若是用于生意,那加上我方自身收入,资金早已足额用于周转。如果对方坚称借款是被我方用于做生意,那么对方应举证证明,但本案经一审、二审,再到今天的申请再审,对方都没举证证明其主张,都是口头主张。

  相反,我方在二审时就已出具杂货铺的进出账明细以及账本,证明并无巨额款项入账和支出,所支出款项都在我方能承受的范围内。如果我方是将钱款用于做生意,那么对方理应将钱款转入杂货铺账户,但实际上,三笔共计100万的钱款均转入我方私人账户,可见这100万只是对方给我方的开销,并非借款。第二,本案中,当事双方并无借条,亦没有其他能证明这100万是借款的书面约定,只有对方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,如果单凭一张凭证便认定为借款,证据不足。第三,若涉案100万是借款,那么理应约定利息,但实际上,至今为止都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。”

  谢锦程也不是省油的灯,他针对时陌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意见:“第一,被申请人在借款时,声明是用于做生意,我方将钱款打入被申请人账户,便已完成出借义务。但被申请人是否真正将借款用于生意上,我方并不知情,也不负监管责任。被申请人以借款时间间隔短和资金充足为由抗辩,这仅是个人推断,并无依据。第二,基于借款当时,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,故我方并未要求女方打借条,也没约定利息,将钱款转入对方个人账户,也是对方的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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